1.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。根据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2条的规定,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
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。
2.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最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,这是民法
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特点。
3.民法的基本原则:平等原则;意思自治原则;公平原则;诚
信原则;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;绿色原则。
1.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:包括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,国
家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。
2.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: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
义务。
3.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:物、行为、智力成果、人身利益、有
价证券。
4.民事法律事实,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、变更
或消灭的客观现象。
5.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,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,能够引起民事
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。
6.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。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
事实行为。
1.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
(1)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,终于死亡。
(2)《民法典》第16条规定“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
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,胎儿娩出
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”
2.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
(1)完全民事行为能力:①18周岁以上;②16岁能以自己劳
动所得养活自己的未成年人。
(2)限制民事行为能力: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;②不能完
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。
(3)无民事行为能力: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;②不能辨
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。
3.监护
(1)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(按顺序):父母;祖父母、外祖父
母;兄、姐;其他个人或组织。
(2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
护人(按顺序):配偶;父母、(成年)子女;其他近亲属;其他个
人或组织。
(3)监护人职责: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,管理财产,代理
参加民事活动,教育和照顾,代理进行诉讼。
1.法人的分类:营利法人(包括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
和其他企业法人等)、非营利法人(包括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
基金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)、特别法人(包括机关法人、农村集
体经济组织法人、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、基层群众性
自治组织法人)。
2.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: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
立,终于消灭;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;
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。
3.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: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
利能力在存续期间上是一致的;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
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;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
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。
4.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特征:①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其他民事权
利能力、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、同时消灭;②法人民事责任
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。
5.法人的设立与登记
(1)依法成立
规定,并且在设立后应当予以公示。
(2)法人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
①具有自己的名称;②组织机构;③住所;④有必要的财产或
者经费。
非法人组织的种类: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不具有法人资
格的专业服务机构。
1.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
(1)财产权、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;
(2)支配权、请求权、抗辩权和形成权;
(3)绝对权和相对权;
(4)主权利和从权利;
(5)既得权和期待权。
2.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
(1)自愿原则: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,
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。
人约定的义务。
(3)禁止权利滥用原则: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
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。
1.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: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。
(1)该意思表示须包含设立、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;
(2)该意思表示须完整地表达了将要设立、变更或终止的民事
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;
可以由他人客观地识别。
2.无效民事法律行为
(1)情形: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;②行为
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(以合法形式
掩盖非法目的);③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合法权
益的民事法律行为;④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
事法律行为;⑤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(2)法律后果:自始无效,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,取得财产
应当返还,有过错造成损失应赔偿。
3.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
(1)概念: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,根据
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。
(2)特征:撤销之前有效力,撤销之后无效。
情形撤销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
知道或应当知
欺诈受欺诈一方
道之日起1年当事人自民事
遭受不公平知道或应当知法律行为发生
显失公平
的一方道之日起1年之日起5年内
胁迫终止之日没有行使撤销
胁迫受胁迫一方
起1年权的,撤销权
有重大误解知道或应当知消灭
重大误解
的一方道之日起90日
1.代理权行使的原则:权限范用内行使,代理人应维护被代理
人利益,亲自完成代理事务。
2.滥用代理权的禁止:禁止自己代理;禁止双方代理;不得与
第三人恶意串通。
3.无权代理
(1)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服有代理
权的理由的代理行为。广义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
代理。
(2)无权代理特征:符合代理行为表明特征,行为人不具有代
理权(本质),法律效果待定。
(3)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:没有代理权;超越代理权;代理权
终止。
4.表见代理
(1)构成要件:行为人无权代理;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
代理权;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;具备代理的表明要件。
(2)后果: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。
1.民事责任概念: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义
务所应当承受的民事后果。
2.民事责任特征:民事责任是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的责任;民
事责任具有补偿性;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;民
事责任的内容可以是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。
1.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。普通诉讼时
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。特殊的诉讼时效是
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种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。
2.特殊诉讼时效分为三种
(1)短期诉讼时效: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。
(2)长期诉讼时效: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的诉讼时效。(不
包括2年和20年)
(3)最长诉讼时效: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。
3.诉讼时效的起算、中止、中断
(1)诉讼时效的起算: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。
(2)诉讼时效的中止: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在诉讼时效期
间的最后六个月内,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,诉讼
时效中止。
(3)诉讼时效的中断: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诉讼时效因提
起诉讼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
断之日起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1.物权的概念和特征:
(1)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,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
财产权。
(2)特征是:①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;
②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;③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
产权;④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。
2.物的分类:动产和不动产、主物和从物、原物和孳息物、可
分物与不可分物、特定物与种类物等。
3.物权的分类:所有权与他物权;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;动产
物权、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;主物权和从物权;意定物权和
法定物权。
4.物权的变动
(1)物权变动的概念:指物权的设立、变更和消灭。
(2)物权变动的原因:
①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
取得:买卖、互易、赠与、遗赠、典权、抵押权、质权等;
消灭:抛弃、合同、撤销权的行使。
②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
取得:取得时效,因公征收,法律规定,附和混合加工取得,
继承取得,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,合法生产建造取得,
法院仲裁文书取得,孳息的所有权取得;
消灭:标的物灭失,法定期间届满。
1.所有权: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
涉的物权。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用、
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所有权是自物权、完全物权。
2.所有权的内容:占用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。
3.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:共有所有权、专有所有权、
共同管理权。
4.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:不动产的相邻各方,应当按照有利生
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确处理截水、
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。给相邻各方造成
妨碍或者损失的,应当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,赔偿损失。
5.共有
(1)共有的特征:权利主体多元性,共有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,
本质是所有权的联合。
(2)共同共有:指共有人之间基于共同关系所形成的的,无共
有份额的共有。共有关系一般包括:夫妻关系、家庭关系、共
同继承关系等。
(3)按份共有: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
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、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。
1.用益物权:是对他人所有的物,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、使
用、收益、处分的他物权。
2.用益物权的特征:标的物为不动产,占有为前提,是他物权、
有期限物权、限制物权,是以使用、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。
3.土地承包经营权
(1)取得
①基于民事行为:创设取得(家庭承包与以招标、拍卖、公开
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)、转移取得(转包、互换、转让等,流
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,未经许可不得将承包地
用于非农建设)。
②非基于民事行为:继承取得。
(2)消灭:期限届满(耕地30年,林地30-70年)、发包人
提前终止土地合同、国家的征用、承包方交回承包地。
4.建设用地使用权
(1)期限:居住用地70年,工业用地50年,教科文卫用地
50年,商旅娱乐用地40年,综合用地50年。
(2)消灭:土地灭失,约定事由发生,依法收回土地,试用期
届满未续期。
5.宅基地使用权内容:占有和使用宅基地;收益和处分;宅基
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使用权消灭;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
宅后再申请的不再批准。
6.地役权
(1)取得:约定取得,法定取得(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、
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),继承取得。
(2)内容:
权利义务
供役土地的使用权,行使处
支付地租,维持附属
地役权人附随行为与设施的权利,行
设施
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的
权利
容忍土地上的负担
供役权人
求权,租金及其调整请求权设施使用权及费用
分担义务
1.担保物权特征: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,在债务人或第三
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,以取得或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容,
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,具有物上代位性。
2.担保范围:主债权、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、保管担保
财产的费用、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。
3.抵押权特征:是担保物权,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
设定的,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,是不转移标的物
占有的物权,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。
4.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(由强到弱):
(1)留置权——登记的抵押权/质押权——未登记的抵押权;
(2)建设工程上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;
(3)船舶优先权——留置权——抵押权。
1.占有: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、控制,是独立于所有权及他
物权的一项制度。
2.占有的分类:有权与无权,恶意与善意,直接与间接,自主
与他主。
3.占有的保护:返还原物的请求权,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
求权,损害赔偿请求权。
1.合同通则
(1)概念: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设立、
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(民事法律行为)。
(2)特征: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,以设立、变更和终
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,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
民事法律行为。
(3)分类: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(有抗辩权);有名合同与无
名合同;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;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;主合
同与从合同。
2.合同的订立
(1)一般程序:要约(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),承诺。
(2)成立时间: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准,不要
式合同意思达成一致为准。
(3)成立地点: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。
3.合同的内容和形式
(1)内容:提示性条款,格式条款。
(2)形式:口头形式,书面形式,其他形式。
1.买卖合同:转移所有权、双务、有偿、不要式、诺成性合同。
(1)所有权的转移:动产交付、不动产登记。
(2)风险转移:一般情况,买卖合同成立、货物交付。交付前
卖方承担,交付后买方承担。
2.赠与合同:转移所有权、单务、无偿、不要式、诺成性合同。
(1)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
(2)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
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得撤销。
3.租赁合同:转移使用权,双务、有偿、诺成性合同。
(1)6个月以上租期的为要式合同,未采用书面合同又无法确
定租赁期的,视为不定期合同,双方都可随时解除。
(2)租期最长20年,超过20年部分无效。
4.借款合同: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(双务、有偿、要式、诺
成性);自然人之间的借款(双务、不要式,实践合同,没约定
利息或约定不明的,视为无息)。
5.保管合同:只转移占有权,双务、实践合同,没有约定保管
费的,推定为无偿合同。
6.委托合同:双务、诺成、不要式。
(1)无偿委托,故意或重大或过失造成损失,须赔偿。
(2)有偿委托,过错致损就须赔偿。
7.运输合同:双务、有偿、要式合同。
1.无因管理
(1)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:①管理他人事务;②有为他人
谋利益的意思;③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。
(2)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:①无因管理一经成立,当事人之间
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;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,应当采取有利
2.不当得利
(1)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:①一方获得利益;②他方受有损失;
③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;④没有合法根据。
(2)不当得利的效力: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,在受益人与
受损人之间便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。
1.人格权,是民事主体固有的,以人格利益为客体,为实现自
姓名权、名称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肖像权、隐私权等。
2.身体权、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区别
(1)身体权与生命权的区别
①身体权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性,生命权保护的是人的生
命活动能力;
②身体权受到侵害,表现为身体完整性的破坏,生命权受到侵
害,必将以生命不可逆转的丧失为标准。
(2)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
①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,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;
②身体权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组织的完全性,健康权体现
的利益是自然人肌体功能的完善性;
③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,健康权则没
有明显的支配性质。
1.亲属的范围,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的
范围。
2.近亲属的范围是:(1)配偶;(2)父母、子女;(3)兄弟姐
妹;(4)祖父母外祖父母、孙子女外孙子女;(5)除了近亲属
之外的亲属,是其他亲属。
1.结婚的条件
(1)积极条件:双方自愿;达到法定婚龄(男不早于22周岁,
女不早于20周岁);符合一夫一妻。
(2)消极条件: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。
(3)形式条件: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。
2.事实婚姻的特征:(1)事实婚姻的男女均无配偶;(2)事实
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;(3)事实婚
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,以夫妻义同居生活,又被
周围的群众所公认;(4)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行结婚登记手续。
3.婚姻无效的情形:(1)重婚;(2)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;
(3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,即近亲结婚。
4.可撤销婚姻情形:
(1)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
婚姻。
(2)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
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1.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(1)重婚或
者与他人同居;(2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3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(4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
年;(5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2.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3.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
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1.收养的法律效力
(1)收养的拟制效力,即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,效力
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,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
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;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
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
系的规定。
(2)收养的解消效力,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
义务关系依法终止、消除的效力。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
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。
2.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(1)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;
(2)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;
(3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
(4)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;
(5)年满三十周岁。
对于收养人,《民法典》要求收养人不仅有抚养、教育被收
养人的能力,还增加了“保护”抚养人的能力要求,其次,增
加了对收养人要求“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
录”的条件。另外,《民法典》1102条,“无配偶者收养异性
子女的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。”
1.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: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,继承权
平等(男女平等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、养子女与亲生
子女平等、儿媳女婿平等、同一顺序平等),养老育幼,互助互
济,互谅互让,和睦团结。
2.遗产
(1)是公民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,死者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
产。
(2)范围:①公民的收入;②公民的房屋、储蓄和生活用品;
③公民的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④公民的文物、图书资料;⑤法
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;⑥公民的著作权、专利权中的财
产权利;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。
租赁权等不得作为遗产;③有关单位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不
是遗产;④有人身保险合同的人死后,其保险合同中注明了受
益人的,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;⑤人身权不能继承。
3.继承权的接受:单方法律行为,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
继承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的代理
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(有明示和暗示,没有表示放弃,视为
接受)。
4.继承权的放弃:单方法律行为,继承权人的意思表示就意味
不可转让。
5.继承权的丧失: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;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
他继承人的;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;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
重的。
1.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
(1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
的丧偶儿媳、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。
(2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
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2.代位继承和转继承
代位继承转继承
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取得被继
相同点承人的遗产,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
在遗产分割前死亡。
性质与效代位具有替补性被继承人先后发生
力质两次继承
继承人死继承人先于被继继承人后于被继承
亡时间承人死亡人死亡
被继承人的子女被转继承人死亡发
成立时间或兄弟姐妹先于生在继承开始后、
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分割前
不同点
被继承人的子女
享有继承被转继承人死亡时
的直系晚辈血亲
权的人的的尚生存的所有法
或兄弟姐妹的子
范围定继承人
女
可适用于法定继
只适用于法定继
适用范围承,也可适用于遗
承
嘱继承
3.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: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分配,特殊
情况下的不均等分配(照顾生活困难、权利义务一致、相互协
商)。
4.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: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
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。
1.遗嘱继承
(2)特征:发生以存在有效遗嘱以及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,直
接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,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约束,
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。
(3)适用条件:被继承人没有与其他公民社会组织订立遗赠抚
养协议,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,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。
2.遗嘱
法律行为遗嘱人独立进行不用代理,死后生效。
(2)形式: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口头遗嘱、公证遗嘱、以录
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和打印遗嘱。除自书遗嘱外,其他形式
订立速嘱皆需要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。
(3)遗嘱见证人的资格,除下述几种人外,其他人都有资格担
任遗嘱见证人。①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;②继承人
和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。
(4)遗嘱的有效条件:①立遗嘱人应具有遗嘱能力;②意思表
示真实;③遗嘱形式合法;④遗嘱内容合法。
3.遗赠
生法律效力的行为;④受遗赠人是国家、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
外的人。
(2)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:①主体范围不同;②客体范围不
2个月内作出接收的表示);④法律地位不同。
1.继承的开始: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
2.遗产分割的原则:(1)遗产分割自由原则;(2)保留胎儿继
承份额原则;(3)互谅互让、协商分割原则;(4)物尽其用原
则。
3.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:(1)限定继承原则;(2)保留必留份
原则;(3)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。
1.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
(1)一般侵权行为,是指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。
(2)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,是指欠缺侵权
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。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
归责的侵权行为。
2.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
(1)单独侵权行为是相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而言的,是指单独的
一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。
(2)共同侵权行为,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,基于共同
的故意或者过失,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,应当连带承担民事
责任的侵权行为。
3.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
(1)积极侵权行为是指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。行为人
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实施作为的行为,造成受害人的
人身、财产以及精神损害的,构成积极的侵权行为。
(2)消极侵权行为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。行为
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作为,致使受害人受到损害的,
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。